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0749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乙女結婚時,甲有存款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有存款 150 萬元。甲於婚後幾年購買 H 屋,價金 1200 萬元,向 B 銀行抵押 貸款 800 萬元。甲、乙無子女,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協議離婚時, 分別有存款 250 萬元、680 萬元,目前市價 1800 萬元的 H 屋之貸款 餘額為 300 萬元,乙婚後因繼承取得 L 地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市值 700 萬元。試問:甲、乙離婚時何人得對他方主張多少金額的剩餘財 產分配請求權?(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teven61086108

(一)甲、乙的夫妻財產制
因為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依據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二)甲、乙離婚後財產分配
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至於財產價值則依據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的法定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故H屋的價值為市價1800萬。
   1.甲婚後財產:250萬-100萬(婚前)=150萬,另還有H屋(市價1800萬-貸款300萬=1500萬),150萬+1500萬=1650萬
   2.乙婚後財產:680萬-150萬(婚前)=530萬,依民法第1030-4條規定,繼承取得的財產不列入計算。
(三)差額分配
甲1650萬,乙530萬。(1650萬-530萬)雙方差額÷2=560萬。
故乙得依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對甲主張56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林偉



甲乙離婚時何人得對他方主張多少金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說明如下:

(一)民法(下同)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題意,甲男、乙女結婚時,未曾約定夫妻財產制,故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二)又,第1030-1 條規定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以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考量財產之價值可能因時間經過而一再變動,故第1030-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依題意:

1.甲男、乙女結婚時,甲有存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乙有存款 150萬元。皆屬婚前財產,不得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之財產。

2.甲於婚後幾年購買H 屋,價金 1200萬元,向 B 銀行抵押貸款800萬元,固然應納入計算。然,甲乙協議離婚時,市價已達 1800 萬元,自應以協議離婚之市價 1800 萬計算。

3.乙婚後因繼承取得L 地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市值 700萬元,依法屬於繼承之財產,也無庸納入分配。

4.甲乙於協議離婚時,分別有存款 250 萬元、680 萬元,皆屬婚後財產,應納入分配。

5.綜上,甲之婚後財產合計共 2050萬(計算式:1800 萬+250萬),扣除婚後債務 300萬,故為1750 萬。而乙之婚後財產則為 680 萬元,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1070 萬,應平均分配,故乙得向甲請求給付 535 萬(計算式:1070/2=535 萬)。

詳解 提供者:wicca7traveller

乙得向甲請求560萬:

甲-婚後財產:250-100(存款)+(1800-300貸款(房子1030條-4第1項但書,以起訴時為準)=1650(萬)

乙-婚後財產:680萬-150(存款)(依1030-1因繼承取得700萬不計入婚後財產)=530(萬)
計算公式:(1650-530)*1/2=560萬

綜上,在沒有特別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乙得向甲請求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也就是5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