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乙女為夫妻,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婚後,辭去工作,並無職業所得。乙以其婚 前財產五百萬元為頭期款購置價值一千萬元之房屋一棟,以乙之名義登記,並以該屋設 定抵押向銀行貸款五百萬元。甲乃以其婚後財產五百萬元清償乙對銀行之債務。試問, 該房屋應歸何人所有?甲對乙得主張何權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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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甲乙間因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據第1005,即為法定財產制。
(二)
1. 房屋歸乙所有。
2. 甲對乙得主張請求返還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