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與乙相戀多年,兩人並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 日於臺北市某飯店舉 行婚禮並宴請親友數百人。事後,二人並未辦理結婚登記。試問:甲 乙二人之婚姻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甲乙兩人婚姻為無效。
依民法第988條所示,不具備民法第982條之方式,依民法第982條所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故甲乙婚姻為無效。
詳解
民法982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民法988結婚有下列無效
一不具備982(結婚形式要件)之方式
二違反983(禁婚親)條之規定
三違反985(重婚)
甲乙未登記為無效
詳解
- 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 依舊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有兩人以上之證人。我國民法於97年5月22日前適用舊民法規定,惟儀式婚效力薄弱,故修法於民國97年5月23日起實施登記婚,結婚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始生效力,較能保障婚姻關係。
- 依題,甲乙於110年2月1日於飯店公開宴客,惟110年適用登記婚主義,僅公開宴客未至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前,其兩人婚姻無效。
詳解
§982結婚之形式要件
§988結婚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