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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21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酒後騎乘機車且具備酒測要件,遇員警執行取締酒駕巡邏勤務攔查, 卻不依員警指示停車而加速駛離,員警一路在後跟追,鳴按喇叭與響警 笛要求甲停車,甲未予理會並直駛至住家停車場。員警跟車進入稽查甲, 並欲對甲實施酒測,甲以實施酒測地點在私人領域並非道路為由表示無 配合接受酒測之義務,員警因而告以甲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甲 仍拒絕接受酒測,員警即對甲開單告發。試問,員警對甲進行酒測稽查 之過程是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ay5201214119

被聖經雷到不爽來po

108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的第六案(p.18)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87964f2a01a87e5d84030ac0983eca9e5232a.html

結論:採乙說

甲說:否定說。

僅賦予警察機關得攔停經其 合理判斷具有危害之車輛,並對車輛駕駛人實施酒精 濃度檢測,惟究竟警察機關應在何處實施攔停取締, 仍未有所明文規範。參諸授權警察機關得實施酒精濃 度檢測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旨在維護交通秩 序、確保交通安全,並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當可 推知警察機關實施酒測之目的既在維護道路交通人車 之安全,則警察機關縱可攔停車輛並對駕駛人實施酒 精濃度檢測,然其執行該勤務之地點,應以公共場所 或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為限,方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之立法意旨,此可對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亦明文侷限在公共場所或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或指定之處所、路段等處,警察機關方可為執行取締 、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此採同旨至明。且按 憲法第 10 條所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 享有一靜態上之生活空間自由,亦即在自己所設定之 住居所內擁有一寧靜之空間上條件,不受國家公權力之不法騷擾與入侵,以不受干擾地實現自我,並自由 發展其人格,而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依憲法 第 23 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憲法第 10 條意義下之「居住」範圍,並不以起居室、臥室、 廁所等傳統居住空間為限,從本條之保護目的以觀, 即使是地下室(包括地下停車場)、車庫、露台、前 後庭院等屬於住宅(包括公寓大廈)之一部分,以作 為增進或提升住宅用途與價值而與住宅有密不可分關 係之輔助性空間,均應認為亦包含在住居所之範圍內 ,以保障個人隱私與實現人格之自由發展。是員警於 目睹某甲進入封閉式社區(或上有屋簷前與道路相鄰 之住家庭院或地下室停車場),已可認知某甲所欲前 往之地點乃是屬於住宅一部分,而非屬於對外開放之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使某甲未理會員警 要求停車之指示而逕行騎車駛入上開住宅內,員警仍 隨後跟車進入,有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1 項所 揭示行駛職權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規定,故員警對某甲 進行酒測稽查之過程自非合法。


乙說:肯定說。

員警發現某甲酒後騎乘機車行跡可疑之情事,即自後跟隨要求某甲停車接受盤查,並於某甲不依要求停車受檢時一路跟隨,追至某甲封閉式社區(或上有屋簷前與道路相鄰之住家庭院或地下室停車場)停車時,仍屬員警發動盤查之狀態,即員警發現某甲酒後騎乘機車行跡可疑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認依客觀合理判斷有生危險之虞,開啟攔停盤查程序,某甲先就員警要求停車均置之不理,員警於某甲進入其封閉式社區(或上有屋簷前與道路相鄰之住家庭院或地下室停車場)停車時,自仍得要求某甲進行酒測,員警所為係屬上開合法要求某甲接受攔停情狀之延續,所為之要求某甲進行酒測並未違法,是員警如在道路上已開啟攔停程序,因受攔停人無故拒絕攔停者,員警則密切跟隨,直至受攔停人停車受檢之狀態,皆屬上開合法攔停盤查之狀態,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認駕駛人有發生危害之危險時,本得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並不以員警認在行駛中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狀況,始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員警既基於合法攔停盤查之程序,要求某甲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接受酒測,亦經員警告以某甲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後,某甲仍拒絕接受酒測,員警遂以某甲拒測製單舉發,並無違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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