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戊因丙死亡所受之損害,得請求甲、 乙連帶賠償,理由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85條規定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本題中,甲與乙為使丙致死之汽車駕駛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題中丁為丙之父親與 戊為丙之子,皆有資格請求賠償殯葬費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