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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民法概要#111578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公眾來往通行之道路上,與乙駕駛之計程車發 生重大擦撞,計程車上之乘客丙當場死亡。經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 結果,自用小客車司機甲酒後開車應負百分之八十責任,計程車司機乙 違規超速應負百分之二十責任。丙遺有 70 歲之父親丁與 20 歲之子戊。 丁和戊為丙支出殯葬費新臺幣 30 萬元,又因丙意外橫死,丁和戊受有精 神上重大痛苦之損害。試問:丁、戊因丙死亡所受之損害,得否請求甲、 乙連帶賠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ee
一、丁、戊因丙死亡所受之損害,得請求甲、 乙連帶賠償,理由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85條規定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本題中,甲與乙為使丙致死之汽車駕駛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題中丁為丙之父親與 戊為丙之子,皆有資格請求賠償殯葬費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