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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二)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情況下,依然製作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題之甲代銷即為廣告代理業
(三)廣告媒體業在明知引人錯誤情況下,壬予以播放或傳播或刊載,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題乙廣告公司即為廣告媒體業
不動產代銷是指經紀業業受起造人或是建築業之委託而進行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 之業務。
乙廣告公司之刊登之廣告必須為事實, 不能為虛假之廣告行為, 如廣告公司因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廣告虛伪不實致消費者受有損害者, 廣告公司與甲代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限期停止.改正.採取必要措施並處罰5萬-2500萬之罰款.按次處罰10萬-5000萬罰款至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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