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院於 113 年 12 月 13 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及第 4 條之修正,並於 114 年 1 月 3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上開修正條文 內容分別規定「主任委員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 「聘兼之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委員為無給職」 。請以己見試論前揭修法內容,是否牴觸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所闡明的相關憲政原則?(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