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題庫

【非選題】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6 條規定: 「公聽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前項出席人員, 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其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試以我國立法院公聽會運作之實況,申論我國立法院公聽會制度之優缺點及應改革之道。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