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爭工程招標公告規定,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廠商須檢附合法瀝青混凝土廠商 配合施工文件」。申訴廠商所附配合施工廠商「丙預拌混凝土公司林投廠」於 94 年間擔任丁公司承攬招標機關前案道路修建工程之分包廠商時,即因其廠址長期受 居民抗爭而無法出料,致承包商被招標機關終止契約在案,招標機關開標主持人考 量此一因素認定申訴廠商為不合格標。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