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灣於民國 69 年制定「殘障福利法」,民國 86 年修正並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民國 96 年再修正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 礙者保護法」再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請問這種法律名稱的改變有何重要的意 涵?相較於之前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新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內容 有那些重要的變革,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