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灣目前在打擊人口販運上之成就已頗獲國際之肯定,且亦不遺餘力的投入資源以 保護受害者。然而人口販運的問題仍未能完全遏止,請從「源頭」與「安全」兩個 層面論述未來可以再努力之方向。(25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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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833551
2018/06/04

我國對於防制人口販運積極努力配合國際要求,進行跨部會行動方案,然仍有許多困境有待克服,茲列述如下: 一、如何制定有效防制人口販運專法:我國正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機關討論制定「防制人口販運法」草案,然是否使之成為刑事特別法,則持保留態度。又參考美、德、日三國對於主要人口販運罪行亦均於刑法中規範之立法例,我國有關制裁亦朝以現有刑法及相關特別法規範之,若有不足之處,始於新法中增定規範為立法方向。然其困難在於如何使相關法令對於「人口販運」罪行作「周延」且「互斥」之明確規範,以利執行。 二 、 人 口 販 運 定 義 不 易 明 確 : 人 口 販運與人口偷渡二者區分不易,常有相互關連或競合。前者之被販運者為受害者,而後者之偷渡者常為知情之違法犯罪者,然二者之定義與執法實務均常造成混淆。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識別不易,亦將嚴重影響後續執法進行,除將影響其為被害人或犯罪者外,繼而將影響其應被收容、遣返,或安置、保護等作為。在執法實務上,對於人口販運罪行應以法律明確規範,特別是其要件與制裁內容應予明定,極有必要。 三、入出境面談審核不易:由於兩岸關係仍屬緊張,以致無法在大陸或香港進行面談審核其申請入境,身分資料驗證亦非容易,導致錯誤難免。另外籍配偶之面談或勞工簽證,亦因可供查核之資料不足,加上人力不足與查核困難,導致影響其判斷之正確性,亦難以全面查緝人口販運之犯罪組織,特別是上游之招募、運送罪行,更屬困難。 四、人口販運之被害者不願合作:安全與利益收入考量,常因與執法機關合作,導致收容或安置期限拖長,既無收入,亦無居留權保障,到頭來一場空而仍被遣返回原籍國,亦可能因而受譏笑或擔心安全問題。再者,基於經濟因素之推拉理論,或是笑貧不笑娼的社會現實下,若無有效安置並確保其安全與利益,難有被害人願意挺身而出與執法機關配合偵辦,以致難以全面偵破有組織之人口販運的人蛇集團。 五、狼披羊皮致偵查不易:進行人口販運之「大蛇頭」常係以合法企業為掩護,到來源地出手闊綽,因而常被錯認為是捐資濟貧之慈善家,以致被販運者之親屬均相信其所進行之人口販運作為。人口販運屬於國際性組織犯罪之刑事案件,涉及各國經濟體質與社會文化的差異問題,不像一般的犯罪事件與犯罪事件當事人的關連性高,因為複雜性高加上影響深遠,因此在處理上也就相當的棘手。 六、執法者貪瀆助長人口販運亦阻礙偵辦:美國國會發現:在某些國家,防制人口販運的法條落實也會被官員的冷漠、腐敗所妨礙,甚至有官員本身自己就參與了人口買賣的行動。 七、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不足:相關非政府組織(NGOs)仍可整合與互補,使資源得以有效分享,並可提升其成效。然我國目前NGOs發展雖極為發達,並積極參與相關公共議題與活動協助等,特別是有關跨國人口販運被害者之保護及新移民輔導等,但有進一步整合必要,以使資源有效運用。 八、一般民眾漠視人口販運問題:有些民眾對於東南亞國家之外籍或大陸配偶仍存有歧視,心態仍不開放,致不關心人口販運問題之嚴重性。因此,對於民眾與政府之整體人權意識有待提升,心態亟待調整。使被害者、一般人民及相關國家願意參與處理解決此問題,因而有必要發展出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之防制途徑,以使得整體跨國性之人口販運問題之解決,能達到點、線、面之整體效用。 九、跨領域、跨機關、跨國際之分工與整合不足:人口販運問題之涵蓋極廣,實非一個機關或單一國家可以完全解決之。因此,從人口販運案件之「預防」、「保護」、「調查」、「偵查」、「審判」、「執行」等過程中,牽涉多元、涵蓋面廣。首先強調人口販運案件具有特殊性,必須執法人員、社政、勞政與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執法人員、NGOs人員及一般大眾的跨領域通力合作。 十、單點績效制度設計影響全面打擊與防制作為:執法機關之績效制度設計,只要能查獲,跨國女子賣淫案件或逃逸外勞,即有績效。故執法常止於單點績效,而未基於組織犯罪特性,對販運之上游與下游進行深入追查,故防制人口販運應作線與面之追查與處置。 十一、執法人員對人口販運認識不足:由於人口販運罪行尚無明確專法規範,且與人口走私之定義不易明確劃分。目前僅有賴執法者依據「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與「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進行對人口販運違法者之制裁與被害者之保護,尚屬不足。 防制跨國人口販運,應制定專法規範,以有效預防、起訴人口販運之國際刑事案件,並進一步保護、安置被販運之受害者。由於人口販運屬國際刑事犯罪案件,非單一國家可以完全禁絕,故宜從來源國、中轉國及目的國進行防制作為,或可由聯合國及其相關國際組織舉辦國際會議討論解決方案。因此,各相關部會除依行政院頒之「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配合辦理,並應強化跨領域之專案執法作為,以突破上述之各種執法困境。刑事警察局亦可將之視為跨國犯罪偵查重點,以有效打擊國際人口販運惡行。再者,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之防制途徑,各相關機關應積極與相關NGOs組織合作,確保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達到安全且有效之目的。因此,更宜強調全民參與功能,教育全民瞭解人口販運之嚴重性,而願意挺身而出加入防制行列,將可達事半功倍之效。為防制人口販運惡行,宜儘速制定防制人口販運專法,明確人口販運之罪與刑,以有效打擊不法加害者,而妥善保護被害者,強化整體防範人口販運之相關執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