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舵機機械或油壓系統故障,馬達或控制系統故障及舵本身之機械故障。
(二) 駕駛台應採行動
(1)當值船副收到舵機故障通知後應採下列行動: (a)通知船長。 (b)懸掛「操舵失靈」信號標識與燈號並使用汽笛信號。 (c)通知機艙停俥。 (d)切換並用手操舵。 (e)測試舵機室/駕駛台通話系統。 (f) 回復正常航行。 (2)如果有擱淺之可能,船長應考慮: (a)緊急操船。 (b)拋錨。 (c)請求拖救。 (d)通知沿岸港口國主管機關並警告附近船舶。 (e)通知船公司。 2. 機艙應採行動 (1)輪機長於收到當值管輪通知後應立即巡視舵機室。 (2)確認故障位置。 (3)確認電力供應正常。 (4)檢查油壓系統及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