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
審計法第41條「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6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公營事業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稽查一切收支及財物時,應審度各機關內部控制之執行,應詳細考核其實施之有效程度。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2-1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隨時稽查,得就採購全案或各該階段作業之全部或一部稽查之。審計機關辦裡隨時稽查時,應注意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
綜上所述,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及各機關採購之隨時稽查時,應評核或注意各機關的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