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0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暨普通記帳士律師(高考)#33594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執照,即行 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以 3 萬 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 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 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25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 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