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詐騙集團為轉移犯罪所得並製造斷點,不法收集民眾向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或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作 為收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不僅造成追討犯罪所得及追緝幕後集團之困難,亦有不易證明人頭帳戶有無幫助犯罪之意圖等問題。試問去(112)年 《洗錢防制法》針對人頭帳戶問題之修法重點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