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理論論輕微案件之犯行者施以社區處遇: 標籤理論認為,一個人的第一階段偏差行為並不一定會成為罪犯,而是社會與司法制度加諸於他的。 一個人一旦被標籤為罪犯後,會產生自我形象之修正,極易因本身之心理因素之作祟,產生犯罪之動 機,導致犯罪機率增加,比較容易犯罪,而不易脫離罪惡之纏累。另外,一個人被標籤化後,其自我 控制能力將會降低,容易把持不住而犯罪。因此,如果轉向以社區為處遇犯罪人之方式,透過各種社 區處遇方案,使他們仍能生活於正常社會之中,可以防止犯罪人或偏差行為人,再蹈入刑事司法系統 而被污名烙印。如果不被標籤化,他們未來回復正常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 對輕微案件之犯行者施以社區處遇之優點: 社區處遇為犯罪人矯正方式之一;倡議者指出,社區處遇具有良好之理論基礎,在減少再犯機會與滿 足案主的需求上有卓越貢獻。同時成本較為低廉,也可減少機構處遇監獄化之負面效果。因為犯罪人 仍然與社會保持接觸、與家庭維持聯繫,不致喪失工作或教育機會,亦無損其地位及尊嚴,故對其悛 悔助益甚鉅。 美國學者 Regoli 與 Hewitt 曾提出五點社區處遇之優點 較監獄提供更趨個別化之處遇諮商輔導。 允許犯罪人更多處理其問題之機會。 避免犯罪人受監獄負面效果之影響,如:受刑人被害、感染更嚴重之犯罪、喪失自尊、無法照 顧家庭等。 並未比監禁處遇產生更多之再犯效果。 遠較監禁經濟。 則認為社區處遇之優點 促使社區民眾了解他們在犯罪人再社會化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犯罪人復歸過程中促其認清犯罪之動機,並加強其學習適應之信心與責任。 犯罪人接受社區處遇,可減少機構處遇造成強迫遵從之情形。 可給予犯罪人更多的自新機會。 促其參與社區發展及其他志願服務工作,而獲得更大的自我實現。 促其體驗現實的社會生活及扮演多種不同的角色。 社區處遇可使犯罪人脫離昔日「醫療的矯治型態」,而進一步與輔導人員發生積極的互動。 使矯治人員突破傳統刑罰之瓶頸,扮演另一種新的角色,以提供更多的輔導服務。 犯罪人的人權在社區處遇中獲得更大的維護與尊重。
標籤理論論輕微案件之犯行者施以社區處遇:
標籤理論認為,一個人的第一階段偏差行為並不一定會成為罪犯,而是社會與司法制度加諸於他 的。一個人一旦被標籤為罪犯後,會產生自我形象之修正,極易因本身之心理因素之作祟,產生 犯罪之動機,導致犯罪機率增加,比較容易犯罪,而不易脫離罪惡之纏累。另外,一個人被標籤 化後,其自我控制能力將會降低,容易把持不住而犯罪。因此,如果轉向以社區為處遇犯罪人之 方式,透過各種社區處遇方案,使他們仍能生活於正常社會之中,可以防止犯罪人或偏差行為人, 再蹈入刑事司法系統而被污名烙印。如果不被標籤化,他們未來回復正常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 對輕微案件之犯行者施以社區處遇之優點: 社區處遇為犯罪人矯正方式之一;倡議者指出,社區處遇具有良好之理論基礎,在減少再犯機會 與滿足案主的需求上有卓越貢獻。同時成本較為低廉,也可減少機構處遇監獄化之負面效果。因 為犯罪人仍然與社會保持接觸、與家庭維持聯繫,不致喪失工作或教育機會,亦無損其地位及尊 嚴,故對其悛悔助益甚鉅。 美國學者 Regoli 與 Hewitt 曾提出五點社區處遇之優點 較監獄提供更趨個別化之處遇諮商輔導。 允許犯罪人更多處理其問題之機會。 避免犯罪人受監獄負面效果之影響,如:受刑人被害、感染更嚴重之犯罪、喪失自尊、無法 照顧家庭等。 並未比監禁處遇產生更多之再犯效果。 遠較監禁經濟。 Hahn 則認為社區處遇之優點 促使社區民眾了解他們在犯罪人再社會化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在犯罪人復歸過程中促其認清犯罪之動機,並加強其學習適應之信心與責任。 犯罪人接受社區處遇,可減少機構處遇造成強迫遵從之情形。 可給予犯罪人更多的自新機會。 促其參與社區發展及其他志願服務工作,而獲得更大的自我實現。 促其體驗現實的社會生活及扮演多種不同的角色。 社區處遇可使犯罪人脫離昔日「醫療的矯治型態」,而進一步與輔導人員發生積極的互動。 使矯治人員突破傳統刑罰之瓶頸,扮演另一種新的角色,以提供更多的輔導服務。 犯罪人的人權在社區處遇中獲得更大的維護與尊重。
(一)標籤理論對輕微案件之影響:
標籤理論認為人之初犯行為並不一定會成為罪犯,而是社會與司法制度加諸於行為人的。一個人一旦被標籤為罪犯後,會產生自我形象修正,易因本身心理因素作祟,產生犯罪動機,導致犯罪機率增加,較容易犯罪。因此,如果轉向以社區為處遇犯罪人之方式,透過各種社區處遇方案,使行為人能復歸於正常社會中,可以防止偏差行為人或犯罪人再度踏入刑事司法系統而被汙名烙印。
如不被標籤化,行為人未來復歸正常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
(二)理論源起:
本理論源於社會學「形象互動理論」,由美國社會學家貝克與李瑪特,於1970年代提出。
(三)第一階段偏差行為之定義:
係指初次的違法或偏差行為,此種行為輕微,對個人的自我形象影響很小,很快就會忘記。個人仍會認為自己是正常社會的一份子。
(四)第二階段偏差行為產生的原因:
1.一般社會為控制所有之偏差行為,乃對那些初次違反社會規範的人加上「偏差行為者」之標籤。
2.當初次違犯社會規範被加上壞的標籤之後,他們遂開始修正其自我印象,確認他們歸屬於偏差行為者的團體,此即是一種「自我實現預言」之後果。
3.他們初次違犯社會規範的行為被否定之後,遂產生適應困擾之問題;為此,即開始以偏差行為來作為對社會否定反應進行防衛、攻擊或適應之手段。
4.一旦他們被公開標籤為「犯罪人」以後,他們的親戚、朋友、師長會視他們為犯罪人,他們無法再繼續升學或就業,則會自暴自棄地朝犯罪之方向而越陷越深。
5.社會各界在使偏差行為者陷入及確認自己是偏差行為者的過程當中扮演極重要之角色。因為社會各界對第一階段偏差行為者的偏差行為加以打擊或羞辱,對於偏差行為者的改善不僅無濟於事,反而更助長及加重他們更嚴重犯罪行為之後果。
(五)標籤理論針對輕微案件之犯行者施以社區處遇之優點:
1.呼籲親朋好友、老師及刑事司法人員,不要隨意對偶犯之少年加上標籤。
2.盡量勿使少年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愈早進入,則未來停留刑事司法體系中的時間愈久,即「司法不干預」之理念。
3.對於偏差之行為不予貼標籤,對於微罪行為盡量予以除罪化。
4.運用社區處遇替代機構性處遇。
5.應除去歧視低階層少年偏見與態度,並應注意防治中、上階層少年之犯罪。
(六)社區處遇之優點:美國學者 Regoli、Hewitt 提出五點:
1.相較監獄提供更趨個別化的處遇諮商輔導。
2.允許犯罪人更多處理問題的機會。
3.避免犯罪人受監獄負面效果之影響,如受刑人之被害、感染更嚴重的犯罪、喪失自尊、家庭失能等。
4.並未比監禁處遇產生更多再犯效果。
(七)結論:學者貝克與李瑪特強調,除應避免任意為個體加上不良標籤外,亦應避免隨意讓犯罪人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以免再犯更嚴重之犯行或成為成年犯。
1.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威嚇無功、矯治無效、學好不足、學壞剛好。 2.紓解監獄擁擠壓力:能有效紓解監獄人滿為患問題,不必再增建監獄。 3.可贖罪並提高更生成效:給犯罪人改過自新,提供犯罪人一個贖罪之機會。 4.適用於不適合執行刑罰者:如老弱殘廢,無法達到刑罰目的者。 5.免留污點、負面標籤影響:免除初犯輕罪者即受監禁刑罰,而形成污點及惡性感染。 6.和諧互惠關係:能使犯罪人和社區之間維持一種互惠和諧之關係。 7.減輕國庫財政負擔:因免除監禁之費用,將納稅人分攤之社會成本減至最低。 8.不必再適應:不須監禁隔離,故不必面對出獄後的再適應問題。 9.避免社會性代價:可保有原來工作,減少家中經濟與日後謀生之問題。 10.對社會具建設性:社區處遇對社會具建設性,犯罪者亦可從工作中學習技能,並得到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