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關緝私條(以下簡稱同法)
第17條規定: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應予扣押。
前項貨物如係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而情節重大,為繼續勘驗與搜索,海關得扣押該運輸工具。但以足供勘驗之時間為限。
第18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依本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者,海關得予以扣押。
準此,依海關緝私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者包括:違反同法第23條之運輸工具抗受查緝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違反同法第24條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及同法第25條船舶等運輸工具逃避查緝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者,均屬於海關扣押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