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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50641
科目:民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說明何謂代理?代理與傳達人有何不同?代理與行紀有何不 同?(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scll456
代理即是代表處理。在法律上,是指代理人、組織或者其他身份,於獲得代理權限內,以授權方的(代理)名義向第三者代為處理的意思表示,對授權方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而代理依其發生的原因又可以分為法定代理與意定代理。(維基百科) 傳達人即是傳達當事人意思之人 行紀,原為包代採辦行銷之制度,為交易之輔助機關。我國遠在唐律雜律中已有取締牙行規定,沿變迄今。所謂行紀者,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也(民五七六)。其行紀營業人稱為行紀人,所稱他人為委託人。其與行紀人為擔任所為之人,稱為相對人,行紀人與相對人間依其交易行為之種類定其法律關係,委託人與相對人間須由行紀人所生之債權債務,依債權讓與及債務承擔後始得直接主張,至於行紀人與委託人間之關係。除另有規定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中華百科)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代理」:

(a)代理為代理人代理本人所為及所受意思表示之行為,代理人為一個權利主體,本人為另一個權利主體,僅其代理行為產生之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b)得透過代理方式作成之行為以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為限。

b.代理與傳達人之區別:

(a)「意思表示之決定」區別:

a使者:使者只是傳達表意人已經決定、已經作成之意思表示。換言之,它就意思表示內容形成,完全都沒有介入;他僅是把聽到的東西,講給另外一個人聽,這時候就會說他是使者或傳達人。使者只是傳達本人已決定之意思表示。

b代理人:代理人,根據民法§103規定,他是替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所以解釋上面,他對意思表示的內容,還是有一定的決定權限。代理人為代本人之意思表示。

(b)「能力」區別:

a使者:使者就無像代理人有能力的限制。使者只要具有意思能力,不管他有無行為能力,均得作為使者。如甲委託6歲小孩丙,幫甲去超商買東西,若丙是代理人的話,這代理行為一定是無效的,因為丙是無行為能力人若丙是使者,只是傳遞甲所講的話,那此時丙還是可以作為有效意思表示的傳達機關

b代理人:代理人本身資格,在民法§104規定有限制,至少須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以自己為法律行為,那必須要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作為代理人,替本人為法律行為在民法§104規定當中,須要的是要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資格。換言之,無行為能力人仍然不得作為代理人

(c)「意思表示瑕疵之有」區別:

a使者:使者或傳達人的情形,就是以本人作為判斷對象,判斷有無意思表示的瑕疵。

b代理人:民法§105規範,關於代理行為有沒有意思表示瑕疵,這判斷的對象?原則上要以代理人作為判斷的對象,判斷有無意思表示的瑕疵,例外則是由本人。

c.代理與行紀區別:

代理人為本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學說上按其效果是否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說明如下:

(a)直接代理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就稱之為「直接代理(民法§103)。所以民法上代理」,一定是「直接代理」的行為。

(b)間接代理:這法律行為雖由代理人為之,但不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而最終的效果還是歸屬於本人,就稱之為「間接代理」。

(c)民法當中的代理,因為根據民法§103,這代理行為的效力,一定要直接及於本人,所以民法所稱「代理」,一定是「直接代理」的行為「間接代理」或「行紀」只是一個跟民法的「代理」很類似的概念,但它並不是民法當中所稱的真正「代理」

(d)「間接代理」,乃代理的類似制度,非真正代理,例如民法債編中之行紀契約(民法§576)

(e)民法上債篇,有另一種契約(這契約稱為行紀),我們認為這契約就是屬於「間接代理」的類型

i.依民法§576規定(這契約稱為行紀)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行紀」就是一般俗稱的「代買」,但它與代買不同之處再於,它是用自己的名義替委託人為交易

ii.另依民法§578規定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為之交易,對於交易之相對人,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也就是行紀人除了對於相對人,自己負擔義務、價金要自己給以外,權利也是由行紀人自己取得;所以就會認為「行紀」是一種「間接代理」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