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
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
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
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
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
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
帳戶價值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
依據○○○○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
資需求。
叁、各項商品審查查相關法令及示範條款 967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
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
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上開繳交超
額保險費條件得由各公司自行修正約定)。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
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
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
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
表○。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
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
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
計算,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九、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
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所載之方式計
算。
十、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
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
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
度加算一歲。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
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由各公司視實際情況訂定);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之利率,逐日以日單
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
968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
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十五、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
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
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
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
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
日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 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
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
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
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費用類 型
資型保險的種類有五種,分別為變額壽險、變額年金、變
額萬能壽險、結構型債劵保單及指數年金。
1. 變額壽險
保費是以固定的方式繳費,可採用躉繳或是分期繳的方法繳納,且
保險金額會隨著投資標的的投資績效而有所變動。保險費的帳戶是使用
分成二種帳戶,分別,是一般帳戶與專設帳戶。專設帳戶的投資績效會
影響整個保單現金價值,更進一步的影響保費。
2. 變額年金
年金的結構大致和人壽保險有許多相似的地方,都是注重時間。變
額年金的產生是為了因應通貨膨脹而發展,以供給被保險人退休所得做
規劃。變額年金和變額壽險相同,保單價值的增減反應是保戶自己選擇
投資組合呈現出來績效表現,其價值的增減尌用以調整其年金金額的給
付。簡言之,年金是一種提供消費者因為長壽且沒有固定收入的保障。
故年金是保障人活得過久所產生的風險。
它有以下主要的特性:
(1) 保費與年金呈現變動
(2) 領取固定數目的年金單位
(3) 投資的風險仍由要保人自行負擔
(4) 為想要退休而儲蓄的人
3. 變額萬能壽險
是一種結合了萬能壽險和變額壽險的特型,其特點有:
(1) 可以自行決定每期保費支付金額多寡
(2) 要保人必頇自行承擔投資運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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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現金價值和變額壽險一樣有高低貣伏,也有可能會降低至零,若
在此時未再繳交保費,保單會因此失效。
(4) 採取分離帳戶,故保險人發生了財務狀況,不會影響到保戶
保險費及保障部分都極具有彈性,所以很適合消費者各式各樣的需
要,因此現在市場幾乎都是變額萬能壽險做為主流。
4. 結構型債劵保單
所謂結構型債劵保單,尌是只將結構型債劵和保險保單做一相聯
結,期間具投資與保障的雙重功能。其中連動式債劵部份,尌是結合了
固定收益商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投資工具。
結構型債劵保單的特色包括:
(1) 通常有一個固定的發行時間,連結的壽險也配合連動式債劵的發
行日。
(2) 保本率通常是以 100%作為底限。
(3) 投資人實際上享有連結標的資產上漲的比率。
但是,此種類商品通常都會面臨以下的風險:
(1) 匯率風險:連結時是以外幣作業,到期時卻是用新台幣給付。
(2) 折價風險:要到期時才領回保本,中途若是領回,尌必要面臨到
本金的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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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期限通常是不超過 10 年為準,且保戶是自行無法做標的的選
擇,有點類似定存,保障的功能不高。
5. 指數年金
指數年金亦稱為市場價值年金(Market Value Annuity,MVA)或稱
為市場價值調整年金(Market Value Adjusted Annuity),在美國,指數年
金屬於定額年金的一種,1984 年首先出現在市場,多數的指數年金設計
為 3 到 10 年期的躉繳遞延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