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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行政、消防技術:火災學#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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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行政、消防技術:火災學#80530
科目:火災學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消防行政、消防技術:火災學#80530
科目:
火災學概要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說明消防機關從事火災原因調查的工作,是依照消防法和消防法施行 細則的那些條文規定?消防機關進行火災調查的法定任務為何?試問 這些法定任務是否包含協助司法調查?(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9四等[消防犬]
第
26
條
派人調查、封鎖
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
,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細 25
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
依本法第 26-1項規定調查、
鑑定火災原因
後,應即製作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移送當地
警察機關
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
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1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15日
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30日
。
細 26
檢察
、
警察機關
、
消防機關
得
封鎖
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細 27
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
申請火災證明。
前項證明內容以火災發生
時間
、
地點
為限。
罰 43
拒絕依第26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3千~1萬5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