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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規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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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3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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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31879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31879
科目:
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
9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試說明健康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差異。(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a89049713321
『保健食品』,指一般食品,不能標示保健功效,並不是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像維他命或礦物質等食品,在開始補充後,它們所含有的特定營養素或優質的機能成份,能有效的補充,發揮效益,補充您每日的健康。 『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