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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8084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為何?又在那些情況下得予以減徵?試申述之。 (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一)土地增值稅課徵目的

按憲法143條所定「基本國策」,提及土地非因施以勞力或資本而增其價值者,國家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供人民共享之。亦即國家將該增值視為不法利得,而藉由課稅方式,實現平均地權、地利共享。

(二)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1.重劃減徵: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

2.抵價地減徵: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9-1)

3.長期持有減徵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33)

4.都市更新相關獎勵措施

(1)權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2)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都更46)

詳解 提供者:趙成成

(一)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 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 歸人民共享之宗旨下,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 地,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遇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按 土地漲價總額依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達成平均地權、地利共享目標。 (二)減徵規定: 1.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土稅 39Ⅲ)。配偶 相互贈與之土地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減徵規定。 2.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 40。(土稅#39-1Ⅱ)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 分 2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 分 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 33 條第 1 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 分 40。

詳解 提供者:Su Yu
(一)課徵目的 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非因施以勞力及資本增加土地價值,於發生所有權移轉或典權設定時,政府就其自然漲價之部分,向原所有權人課徵之稅賦,以實現「漲價歸公」,達到地利共享目標。其用意在於稅去私人不勞而獲得利得,防絕土地投機壟斷,使社會大眾所創造之財富,歸諸於社會大眾所共有,以去除社會財富之不平,達到「地利共享」之目標。 (二)土地增值稅減徵之情形: 1.長期持有減徵: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則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40%。(土稅 33) 2.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 39) 3.區段徵收之土地依規定1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稅 39-1)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目的: 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宗旨下,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遇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按土地漲價總額依一定比例徵收土地增值稅,達成平均地權、地利共享目標。 (二)減徵規定 1.(土稅39IV)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2. (土稅39-1II但)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3. (土稅28-2)經重劃之土地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 4.長期持有減徵 (1)(土稅33VI)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 (2)(土稅33VII)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30%。 (3)(土稅33VIII)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40%。 5.權利變換 (1)(都更46(3))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2)(都更46(4))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詳解 提供者:Wawa
ㄧ、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對土地自然增值課稅,藉此遏阻土地投機,以達到漲價歸公 之目的,其特性如下: (一)徵收自然增值,促進地利共享 (二)針對地主,不勞而獲課稅,符合稅負公平原則 (三)無法逃漏,符合稅收確實原則 (四)課徵成本低 (五)土地增值稅仍有部分轉嫁 二、土地增值稅對於長期持有之優惠減徵如下:(一)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 20%)部分減徵20%(二)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 20%)部分減徵30%(三)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 20%)部分減徵40% (土稅§33)
詳解 提供者:lilancute892

一.長期持有土地得減徵~

    1.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份減徵20%。

    2.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30%)部份減徵30%。

    3.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即40%)部份減徵40%。(土稅33)

二.重劃後第一次移轉

     經重劃後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期土地增值稅減徵40%。(土稅39)

三.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底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減徵40%(土稅39-1)

     

詳解 提供者:100207335
實現漲價歸公
詳解 提供者:曾樺陽
財政目的:課徵土地增值稅 能豐盈國庫收入,廣納建設資金
詳解 提供者:PIYA
地利共享
詳解 提供者:julia61125
課徵土地增值稅目的:實現漲價歸公,為平均地權的方法之一,人民因為土地的不利勞得,應該歸給政府,由人民共享。 減徵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自用住宅減半徵收 2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 3持有年限:持有超過20年,就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份,減徴20%       持有超過30年,就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份,減徴30%       持有超過40年,就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份,減徴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