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8條:
保險代理合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代理期限。
三、代理權限範圍。
四、佣酬支付標準。
五、佣酬支付方式。
六、法令遵循。
七、禁止行為。
八、防範利益衝突。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十一、合約終止。
十二、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
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
票據解繳保險業。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
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者,應出具要保人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