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
1.嚴禁火源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3.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自主檢查,做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一年
4.應經常清掃、整理,不得堆放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物
5.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有積存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6.廢棄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7.維修可能殘留危險物品之容器、機械器具、設備時,應於安全處所完全清理後為之
8.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濕度、壓力
9.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源之設備
10.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11.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痕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拉扯
二、六類物品之製造場所如下 :
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三、六類物品之儲存場所如下 :
1.室外儲存場所 : 在建築物之外以儲槽方式以外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2.室內儲存場所 : 在建築物之內以儲槽方式以外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3.室內儲槽場所 : 在建築物之內,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4.室外儲槽場所 : 在建築物之外,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5.地下儲槽場所 : 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六類物品之處理場所如下 :
1.第一種販賣場所 : 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 : 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3.一般處理場所 : 除前款以外,一日處理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