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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87169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詳述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 之規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玄(111消特四等已上榜)

第 46 條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嚴禁火源。
、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 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 縫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 壓或拉扯。

、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 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
十一、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 留存一年。


六類危險物品分類及安全管理應遵守規定如下:
1.氧化性固體:
應於規定溫度壓力及相對濕度以下,以適當方式儲存,管制火源,依管制量不同,配置對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採防止粉塵蓄積措施與設備。
2.易燃固體:
應於規定溫度壓力及相對濕度以下,以適當方式儲存,嚴禁煙火管控,防止粉塵蓄積措施與設備。
3.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應於規定溫度壓力及相對濕度以下,以適當方式儲存,管制火源,使用特殊滅火設備,不可使用水為滅火系統。
4.易燃性液體:
應於規定溫度壓力及相對濕度以下,以適當方式儲存,嚴禁煙火。地面應有適當傾斜、具集液、油水分離...等相關措施。
5.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應於規定溫度壓力及相對濕度以下,以適當方式儲存,防止震動、摩擦、墜落設施。
6.氧化性液體:
應於規定溫度壓力及相對濕度以下,以適當方式儲存,管制火源,依管制量不同,配置對應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地面應有適當傾斜、具集液、油水分離...等相關措施。。


詳解 提供者:消郎老喬
一、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 
1.嚴禁火源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3.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自主檢查,做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一年
4.應經常清掃、整理,不得堆放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物
5.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有積存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6.廢棄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7.維修可能殘留危險物品之容器、機械器具、設備時,應於安全處所完全清理後為之
8.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濕度、壓力
9.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源之設備
10.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11.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痕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拉扯
 
二、六類物品之製造場所如下 : 
從事第一類至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之作業區
 
三、六類物品之儲存場所如下 : 
1.室外儲存場所 : 在建築物之外以儲槽方式以外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2.室內儲存場所 : 在建築物之內以儲槽方式以外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3.室內儲槽場所 : 在建築物之內,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4.室外儲槽場所 : 在建築物之外,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且不可移動之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5.地下儲槽場所 : 在地面下埋設容量超過六百公升儲槽儲存六類物品之場所
 
四、六類物品之處理場所如下 : 
1.第一種販賣場所 : 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未達管制量十五倍之場所
2.第二種販賣場所 : 販賣裝於容器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十五倍以上未達四十倍之場所
3.一般處理場所 : 除前款以外,一日處理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場所
詳解 提供者:Apple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二、嚴禁火源。
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或拉扯。
五、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
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七、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八、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九、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
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
十一、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留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