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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2264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說明「擬制遺產」 、「視同贈與」之規定分別為何?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ng 2025三等最終回
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說明「擬制遺產」 、「視同贈與」之規定分別為何?
【擬制遺產】 擬制遺產參照民法第1148-1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下列範圍內之財產,須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1.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其親屬配偶)。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法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條第 2項,
核課期間:稅捐稽徵法第 21條,
申報時間: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條第1項,
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46條。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部分違憲財政部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法,
對於遺產稅課徵將帶來兩大影響。
首先,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應按比率由配偶負擔遺產稅。
其次,未來也將檢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
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以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
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
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二年內應修正。
 
 
【視同贈與】
法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核課期間:財政部 801101台財稅第 800718090號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條第 1項,
申報時間:財政部 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罰鍰:財政部 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Wen-Hsuan Ho
【擬制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15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視同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5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