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火性液體: 指引火點在攝氏30度以下之可燃性液體。
二、引火點在100℃以下之可燃性液體之特性
(一)富流動性,較水輕,與水難混合,具帶電性,有靜電著火之可能。
(二)其燃燒點與引火點極為接近,一旦引火即持續燃燒,燃燒溫度高時,可能產生
爆炸。
(三)若滲入多孔性物質,即使溫度低於引火點,亦即易引燃。
(四)具毒性,對人體有害,處理時需非常小心。
引火性液體: 一、引火性液體在常溫下可蒸發,以火焰靠近即引火的液體物質,此物質本身具有可燃性,又可在常溫下流動,一旦外洩 易擴大面積,又因在常溫下可以蒸氣產生可燃性氣體,若不慎預火源即產生氣體爆炸現象。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暨安全管理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100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危物。 三、指引火點在30度以下之可燃性液體,引火點低之物質,其燃燒點與其引火點相差甚小。通常引火點在100度以下時,引火點與燃燒點相當接近。 引火性液體之特性: 一、流動性、輕水性、與水難混合、具帶電性,有靜電著火之可能。 二、引火點與燃燒點相當接近,遇有火源即燃燒,溫度過高則爆炸。 三、若滲入多孔性物質時,即使溫度低於引火點,亦極易引燃。 四、具有毒性,對人體有害,處理時要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