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就政府會計之固定項目分開原則,說明我國現行會計法之規定。(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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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政府之財務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詳解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之外,應分別列表或編制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不再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