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推動跨域治理所遭遇的問題或影響因素,包括以下幾個: 1.土地管轄權的本位主義引發衝突 各地方政府往往以個別行政區域為施政轄區,以致在業務推動上常受限於轄區割裂,未能以區域或都會發展為基礎,造成諸多摩擦及對立的錯亂現象。此外,許多跨縣市的相關問題,協調工作也是困難重重。甚至來自如此緊密生活圈的民意代表,也因行政區劃所造成的選區利益衝突,而彼此嚴重對立。 比如在九二一大地震中,各地方政府都希望爭取中央更多的賑災金,卻不願意配合中央政府的統一作業規定。 2.政黨屬性不同造成黨同伐異之爭 歷經多次的中央與地方選舉後,國內儼然形成不同政黨執政的分治政府現象,各政黨間的互動仍處於緊張的磨合期,分屬不同政黨的中央、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間,基於政黨屬性或意識形態的不同,常無法有效合作,甚至迭生衝突,因而錯失共同協力解決區域性問題的機會。 在九二一大地震時,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與災區分屬不同政黨的地方政府間就出現不一致的救災與重建步調。 3.法令不完備影響跨區域合作 我國現行法令中,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跨區域合作的相關條文僅有《地方制度法》第21條與第24條簡略提及;《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1款與第135條的條文內容也具有類似的概念。換言之,縱然地方自治團體有心辦理跨區域合作事務,也受限於目前相關法律的配套措施不夠周延,成功的案例也不多,因此在實際的執行上依然困難重重。 4.參與對象眾多,增加協商成本 在跨域治理的網絡中,參與者除了政府部門之外,還包括私人企業、壓力團體、專業性團體、第三部門以及廣大的公民。面對為數不少的參與對象,所處理的事務又相當複雜時,曠日費時的折衝協調,以及大量產生的資訊,使得協商的成本不斷增加,導致治理協商的失敗。 在九二一大地震中,各地救濟物資與人力源源不斷進入災區,卻因缺乏統一的指揮協調機制,除了導致各自為政外,更使得部分地方行政首長因擅自儲存救濟物資而未對外發放的弊端出現。
(一)、跨域管理之意涵
---意即政府機關為解決棘手問題,聯合多單位與多部門進行策略性規劃與管理
(1)狹義---機關間合作
(2)廣義---第一二三部門之合作
(二)、跨域管理之問題
1.權力不對等
2.資源不對等
3.本位主義作祟
(三)921大地震時之跨域管理問題
1.府際整合問題
2.資源調度問題
3.災後重建責任與經費問題
前言-跨域治理意涵
(一)跨域治理遭遇之問題
1.本位主義
2.政治問題
3.參與者眾多增加行政成本
4.法制面不健全造成實務上之運作困難
(二)以921大地震救災為例
1.本位主義-各地方搶中央資源
2.政治問題-不論是救災時期執政的國民黨 還是重建時期掌握執政權的民進黨 均不願欣然地與所屬不同政黨之地方政府合作
3.參與者眾多增加行政成本-NGO 許多民間參與者甚至是國際救援組織也加入政府的行列 投入救災活動 惟卻造成參與者眾多 各方資源分配不均 更造成溝通上的困難 如源源不絕的救援團體和義工到達現場後 指揮中心不知如何指派任務 造成此些義工團體僅能自己摸索 增加許多互動和時間成本 另外 大量的賑災均款湧入中央 地方政府和各民團體和NGO 使得各多元行動者無法有效配置運用 更出現地方政府或派系主導了民間捐款使用方式的狀況
4.法制面不健全造成實務上之運作困難-雖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權限劃分以規範於地方制度法 在行政程序法中也放寬對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權限 惟關於危機發生時的救災法令 以及跨縣市 地域 轄區或層級之合作法令也不夠完善 造成配合和協調上之運作格外困難
結語-解決方式(全局思維/建立溝通平台/建立績效評核機制/藉由法制面的健全促進合作)
(一)跨域治理的意涵是:一種跨越轄區、機關組織的整合性治理模式,其具有下列幾種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