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概要#73336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解釋美國總統制的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Alan Li

(一)、美國總統制之特色與背景
1.背景---1776美獨戰爭---1789立憲---成為第一個共和國---為保障地方權益與避免極權政府,遂設計三權分立之制度
2.總統制之特色
(1)三權分立
(2)雙元民意
(3)總統身兼行首與國元
(二)、三權之職責與制衡機制
1.立法權
職責---立法、掌控預算
制衡機制---人事同意權、彈劾
2.行政權
職責---制定政策、執行政策
制衡機制---否決權
3.司法權
職責---審判、憲法解釋
制衡機制---司法審查權
(三)、三權分立的目的即是制衡
---制衡不一定需要分權(內閣制行政、立法融合),但分權一定是為了制衡(為削弱政府力量)

詳解 提供者:暄
三權分立:指的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彼此分立、彼此制衡,以減少集權現象,更能貼近民眾。彼此三院都有其固定的職權、責任,並且對彼此都有達成監督功效,以減少暴政的發生,但可能不易於政策之推動,彼此間若擁有對立的見解十易促就政策難以推動、停滯不前。 權力制衡:彼此都有其各自的權力,有彼此不可干涉的領域,亦有可行監督的領域,減少偏頗特定對象或職權受干預,以供政治體系能達到平衡。
詳解 提供者:烤烤雞生寶寶全退免付費
一.總統制之意涵 總統制是基於孟德斯鳩提倡之三權分立以及權力制衡之基礎下所設立的政府體制,必須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種不同的政府機關,這三個政府機關有著獨立不受彼此干涉的地位、並彼此相互制衡或是合作。 二.美國總統制之下的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 1.行政和立法分立 國會和行政首長都有各自的獨立職責以及任期,兩者是獨立又地位平等、互不侵犯。總統直接對廣大民眾負責,部會首長不可兼任國會議員,故不需要出席國會之質詢或不信任投票,總統亦不能解散國會 2.行政和司法互相牽制
詳解 提供者:陳憬蓉

聯想:

1.否決者理論(veto player)

      可視為是新社會運動成功與否的關鍵一素之一。相較於內閣制國家(權力融合),總統制國家(權力分立)裡,社會運動受「同情」的比例相對較高;畢竟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國家受「立法」、「行政」、「司法」的互相制衡。


2.口袋否決(典型的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

         總統(行政權)可於立法院決議通過的法案送達至代表行政權的總統手上時,總統可依其職權於10日內決定是否將其手上的法案退回立法院複決;但如總統於期限內未將法案退回,其原因適逢國會閉會期間,則法案將「自動失效」,即著名的口袋否決,而這也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制衡的顯例。



這是不是只能在結論時另行補充?

那麼...主要的骨幹該寫什麼?

詳解 提供者:許家展
在美國憲法裡,三權分立這詞從未出現,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 1.「所有立法權力皆由美國國會所有」 2.「行政權力則由美國總統所有」 3.「司法權力由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次級法院所有」。 憲法通過將政府權力一分為三,以達至權力制衡,防止權力集中與濫權。 實際上,三權均互相操作並具有政治性質 例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參議院通過任命,提名程序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
詳解 提供者:BingShian Jiang

(一)最早提出三權分立的是孟德斯鳩,而其三權分別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當時美國建國之初,因為有英國行政立法兩權相融的方式借鏡,於是以憲法規範將三權相互分立,以達到權力間互相監督制衡之目的。以下將總統制中的三權分開論述之:

  1.立法權:美國的立法權最高機構為兩院,即參議院與眾議院。眾議院個議員代表了地方區域之立場,而參議院個議員則分別代表了州的立場,根據其群眾利益表示立場。
  2.行政權:主要由美國的最高行政首長與總統為同一人,即總統制之總統集行政之最高權力於一身,與立法院相互制衡,其中政府向總統負責,而總統向人民負責。
  3.司法權:美國司法審判權由法院與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司法中立公正之特點。
(二)由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密切,因此為了彼此制衡,總統制中存有相互制衡之法規,制衡方式主要如下:
  1.行政對立法行使否決權:當立法機關訂定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相關法案時,若行政機關認為其法案窒礙難行者,行政首長便可以對此行使否決權。
  2.立法對行政提出彈劾權:若美國兩院不同意行政首長之施政行為,可以對行政機關之幕僚提起彈劾。
  此外,任職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官員,不可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或議員,以確保權力的互相制衡。
詳解 提供者:賴宥靜

前言-美國採取總統制的原因(學理影響:孟德斯鳩三權分立 洛克天賦人權/事實需要:需要一領導者 但怕其權力如英王般不控制)
(一)三權分立
1.行政-總統為行政首長 民選產生 有固定任期 其任命行政部門官員無須國會同意 行政部門官員也無須對會負責 而是對總統負責 總統則對人民負責 
2.立法-兩院制 議員均由民選產生 具固定任期 眾議院:預算審核權 相關經費之提案權 彈劾權 參議院:人事同意權 條約締結權 均有選舉功能 在總統大選中若沒有一候選人獲得選舉人團過半票數 則取得票前二高者 在眾議院選出總統 副總統則於參議院以相似方式選出之 法案須在兩院各以同一版版通過 
3.司法-最高聯邦法院 司法審核權
(二)權力制衡
1.行政-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 但不能解散國會 行政部門無法自行向國會提案
2.立法-不能倒閣 但可以行使調查權和彈劾行為不當或不適任之行政官員 兩院也互相制衡 若兩院對法案有爭議 則由聯席委員會共同審議 兩院僅能對聯席會之結果表示拒絕獲同意 無法更改其結果
3.司法-司法審核權之限制(不告不理/宣告無效而非撤銷/事後審查/不介入政治問題/不涉及修憲)

結語-總統制缺失

詳解 提供者:吳嘎真
為了避免濫用權力,美國政府主張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詳解 提供者:睡覺(已上榜)
美國憲法孟德斯鳩法意,三權分立,以行政立法與司法權相互制衡。 特徵: 1.行政權之否決權 2.立法權之人事同意權 3.司法權之違憲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