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總統制之特色與背景
1.背景---1776美獨戰爭---1789立憲---成為第一個共和國---為保障地方權益與避免極權政府,遂設計三權分立之制度
2.總統制之特色
(1)三權分立
(2)雙元民意
(3)總統身兼行首與國元
(二)、三權之職責與制衡機制
1.立法權
職責---立法、掌控預算
制衡機制---人事同意權、彈劾
2.行政權
職責---制定政策、執行政策
制衡機制---否決權
3.司法權
職責---審判、憲法解釋
制衡機制---司法審查權
(三)、三權分立的目的即是制衡
---制衡不一定需要分權(內閣制行政、立法融合),但分權一定是為了制衡(為削弱政府力量)
聯想:
1.否決者理論(veto player)
可視為是新社會運動成功與否的關鍵一素之一。相較於內閣制國家(權力融合),總統制國家(權力分立)裡,社會運動受「同情」的比例相對較高;畢竟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國家受「立法」、「行政」、「司法」的互相制衡。
2.口袋否決(典型的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
總統(行政權)可於立法院決議通過的法案送達至代表行政權的總統手上時,總統可依其職權於10日內決定是否將其手上的法案退回立法院複決;但如總統於期限內未將法案退回,其原因適逢國會閉會期間,則法案將「自動失效」,即著名的口袋否決,而這也是行政權與立法權制衡的顯例。
這是不是只能在結論時另行補充?
那麼...主要的骨幹該寫什麼?
(一)最早提出三權分立的是孟德斯鳩,而其三權分別是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當時美國建國之初,因為有英國行政立法兩權相融的方式借鏡,於是以憲法規範將三權相互分立,以達到權力間互相監督制衡之目的。以下將總統制中的三權分開論述之:
前言-美國採取總統制的原因(學理影響:孟德斯鳩三權分立 洛克天賦人權/事實需要:需要一領導者 但怕其權力如英王般不控制)
(一)三權分立
1.行政-總統為行政首長 民選產生 有固定任期 其任命行政部門官員無須國會同意 行政部門官員也無須對會負責 而是對總統負責 總統則對人民負責
2.立法-兩院制 議員均由民選產生 具固定任期 眾議院:預算審核權 相關經費之提案權 彈劾權 參議院:人事同意權 條約締結權 均有選舉功能 在總統大選中若沒有一候選人獲得選舉人團過半票數 則取得票前二高者 在眾議院選出總統 副總統則於參議院以相似方式選出之 法案須在兩院各以同一版版通過
3.司法-最高聯邦法院 司法審核權
(二)權力制衡
1.行政-總統可以行使否決權 但不能解散國會 行政部門無法自行向國會提案
2.立法-不能倒閣 但可以行使調查權和彈劾行為不當或不適任之行政官員 兩院也互相制衡 若兩院對法案有爭議 則由聯席委員會共同審議 兩院僅能對聯席會之結果表示拒絕獲同意 無法更改其結果
3.司法-司法審核權之限制(不告不理/宣告無效而非撤銷/事後審查/不介入政治問題/不涉及修憲)
結語-總統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