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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72648
科目:消防預防實務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詳述火災現場勘查之步驟與重要事項。(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答案僅供參考,祝福您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13

https://law.nfa.gov.tw/MOBILE/law.aspx?LSID=FL044474

 

二、依據「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火災現場勘查之步驟與重要事項,敘述如下。

(一)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分配任務。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察流程

4.運用科學方法驗證。

(二)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製程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三)觀察火場附近

1.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瞭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管線、延燒塌燬及碳化變形情形。

2.瞭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或予錄影。

(四)進入火場前安全評估

1.環境安全評估

2.防護裝備評估

(五)進入火場勘察

1.攝影蒐證

2.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導。

3.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強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頭剝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物構造,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察方針與證物搜集。

4.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察之

5.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觀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6.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而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7.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分

8.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對照是否合理。

9.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10.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六)研判起火處

依火流延燒分析研判起火處後,擬定挖掘範圍並掌握火災全盤概要,確定勘察方向與進行步驟及方法

(七)起火處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理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則應錄影保存起火處清理過程之資料。

(八)圖面製作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於圖右上方明確標明方位,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得用比例尺及予以合併,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及起火戶、延燒戶人員逃生路徑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處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處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九)復原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留物復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紀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及有關燃燒物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狀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物及陳設物品之照片

8.車輛火災及電器產品火災,得以同型品進行比對。若無同型品得請原廠技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以了解各部零件位置及起火原因

(十)填註火災現場紀錄簿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以作為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十一)延燒途徑之檢討及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察、挖掘復原後,由燒損物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進而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起火處

(十二)發火源檢討及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處之燃燒狀況,是否與整體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十三)其他原因之確認及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異

2.其他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十四)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十五)火場勘察一貫性原則

為避免火場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火災調查鑑定過程應力求一貫性,持續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