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13條
https://law.nfa.gov.tw/MOBILE/law.aspx?LSID=FL044474
二、依據「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火災現場勘查之步驟與重要事項,敘述如下。
(一)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分配任務。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察流程。
4.運用科學方法驗證。
(二)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製程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三)觀察火場附近:
1.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瞭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管線、延燒塌燬及碳化變形情形。
2.瞭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或予錄影。
(四)進入火場前安全評估:
1.環境安全評估。
2.防護裝備評估。
(五)進入火場勘察:
1.攝影蒐證。
2.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導。
3.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強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頭剝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物構造,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察方針與證物搜集。
4.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察之。
5.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觀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6.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而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7.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分。
8.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對照是否合理。
9.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10.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六)研判起火處:
依火流延燒分析研判起火處後,擬定挖掘範圍並掌握火災全盤概要,確定勘察方向與進行步驟及方法。
(七)起火處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理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則應錄影保存起火處清理過程之資料。
(八)圖面製作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於圖右上方明確標明方位,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得用比例尺及予以合併,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及起火戶、延燒戶人員逃生路徑。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處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處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九)復原: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留物復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紀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及有關燃燒物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狀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物及陳設物品之照片。
8.車輛火災及電器產品火災,得以同型品進行比對。若無同型品得請原廠技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以了解各部零件位置及起火原因。
(十)填註火災現場紀錄簿: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以作為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十一)延燒途徑之檢討及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察、挖掘復原後,由燒損物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進而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起火處。
(十二)發火源檢討及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處之燃燒狀況,是否與整體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十三)其他原因之確認及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異。
2.其他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十四)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十五)火場勘察一貫性原則:
為避免火場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火災調查鑑定過程應力求一貫性,持續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