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條 經紀人公司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 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 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 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