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制度之種類
1.暫時退職:政治職人員(如各部常次、司處長、正副局長...等),於免職後再被任命前,辦理暫時退職。
2.自願退休:服務滿25年。
3.命令退休:服務屆滿65歲(至多得延至70歲)。
4.傷殘退休:60歲以上未滿65歲而因身體傷殘,得辦理退休。
5.提前退休:因無服務能力及服務年資滿62歲得予命令退休,或無服務能力自願申請退休,得檢據健康狀態證明申請提前退休。
(二)德國公務員退休制度之主要特性
1.退休金來源係由政府籌款,編入預算,由國庫支付。
2.職員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負責退休金給予數額決定、受領人之指定、年資計算及直接實施之權限。
3.因機關裁撤等事故而為臨時退休,得領取50%退休金,可促進被裁減人員生活安定。
4.退休金計算基準較為寬泛,以退休時之俸給為基礎,包含本俸、地域加給、職務加給。
(三)得供我國參考借鏡之處
1.恩給制得充分表現政府照顧公務人員之態度,惟對國家造成甚大財政負擔,爰德國為補足公辦年金的不足,遂推行補充年金,用補貼方式鼓勵個人加保自費保險,並且逐步降低法定年金保險之替代率;相較於我國公務員退休金雖採確定給付制,亦得參酌鼓勵及補貼參加自費保險以降低近期為順應民意及經濟不景氣之影響,所為各項檢討公務人員年金之衝擊。
2.德國由公務人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定退休,相較於我國退休人員統一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係因我國五權分立,考試院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休事宜,如僅就退休之主管機關而不論考試院存廢及憲法規定而言,退休之核定案由與退休人員無交集之其他機關核定妥適與否,及所有案件統一由銓敘部審定,因業務量大以致生爭議時之溝通協調,將曠日廢時,恐損及個人權益;以上問題實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