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說明目前我國航業法中所定義的「航業」種類。(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我國航業法中所定義的「航業」種類
根據我國《航業法》第 3 條之規定,「航業」係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具體而言,航業包含四大核心類別:
首先是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 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如長榮海運或陽明海運。
實例運作方式為透過自有或租賃船隊,在特定航線(如遠歐線)提供定期班次。
其次是船務代理業,指受委託以委託人名義處理港口業務之事業,如海洋船務。實務上,當外籍航商船舶靠泊高雄港時,由代理行代辦入出港申報、引水安排及岸電補給。
再者為海運承攬運送業(Forwarder),指以自己名義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如中菲行或台驊投控。實例運作係向小額託運人集貨(LCL),再向大船公司訂艙(FCL)以賺取運費差價。
最後則是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集散場地及設備之事業,如長榮國際儲運。運作方式為提供貨櫃暫存、清洗、維修及併櫃作業之節點。
(二)航業實務操作
在經營權限與實務整合上,我國法規採取不對等的垂直整合模式。船舶運送業因具備實體運力與龐大資產,法令允許其向下整合,已可以兼營其他三類事業。
以長榮集團為例,其將《航業法》四大角色高度垂直整合:長榮海運負責全球航線營運,並將原本委外之「船務代理」收回自營,由母公司或直屬分公司直接執行,確保船舶調度與後勤補給無縫對接;同時透過長榮物流(承攬業)與各地櫃場(集散站)提供一條龍服務。
而在區域與品牌劃分上,長榮透過地理分工優化服務,旗下包含長榮海運(台灣)、長榮亞洲(新加坡)、長榮英國及義大利海運等,並整合各事業體以「Evergreen Line」單一品牌進行全球行銷,對外呈現統一的服務標準與形象。
相對而言,海運承攬運送業因屬無船承運性質,不可以從事光船營運(即不得承租空船自行操作營運),但法律允許其兼營船務代理與貨櫃集散站等其他二類事業。
實例如台驊投控透過兼營集散與代理,提供客戶從報關、倉儲到安排海運的整合性解決方案,展現了在資產輕量化下的高度靈活性。
根據我國《航業法》第 3 條之規定,「航業」係指以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經營等為營業之事業。具體而言,航業包含四大核心類別:
首先是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 20 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如長榮海運或陽明海運。
實例運作方式為透過自有或租賃船隊,在特定航線(如遠歐線)提供定期班次。
其次是船務代理業,指受委託以委託人名義處理港口業務之事業,如海洋船務。實務上,當外籍航商船舶靠泊高雄港時,由代理行代辦入出港申報、引水安排及岸電補給。
再者為海運承攬運送業(Forwarder),指以自己名義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如中菲行或台驊投控。實例運作係向小額託運人集貨(LCL),再向大船公司訂艙(FCL)以賺取運費差價。
最後則是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集散場地及設備之事業,如長榮國際儲運。運作方式為提供貨櫃暫存、清洗、維修及併櫃作業之節點。
(二)航業實務操作
在經營權限與實務整合上,我國法規採取不對等的垂直整合模式。船舶運送業因具備實體運力與龐大資產,法令允許其向下整合,已可以兼營其他三類事業。
以長榮集團為例,其將《航業法》四大角色高度垂直整合:長榮海運負責全球航線營運,並將原本委外之「船務代理」收回自營,由母公司或直屬分公司直接執行,確保船舶調度與後勤補給無縫對接;同時透過長榮物流(承攬業)與各地櫃場(集散站)提供一條龍服務。
而在區域與品牌劃分上,長榮透過地理分工優化服務,旗下包含長榮海運(台灣)、長榮亞洲(新加坡)、長榮英國及義大利海運等,並整合各事業體以「Evergreen Line」單一品牌進行全球行銷,對外呈現統一的服務標準與形象。
相對而言,海運承攬運送業因屬無船承運性質,不可以從事光船營運(即不得承租空船自行操作營運),但法律允許其兼營船務代理與貨櫃集散站等其他二類事業。
實例如台驊投控透過兼營集散與代理,提供客戶從報關、倉儲到安排海運的整合性解決方案,展現了在資產輕量化下的高度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