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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普通考試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4601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申論題

申論題內容

二、請說明民國 99 年 12 月立法院修正通過之「社會救助法」規定,在界定低收入戶時,採 用那些標準?(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g Hui Hsin
答: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 2.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 4.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第一年,依前項規定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數額超過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者,得予維持,並於低於所得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前,免依前項規定調整;其低於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者,以施行前一年最低生活費定之。 5.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6.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