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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識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22507
科目: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員甲於深夜執行巡邏勤務,盤查到通緝犯乙,甲立即呼叫請求支援,警員丙開車 抵達現場。經甲確認乙身分無誤後,由丙開車,乙乘坐於後座並未上銬,甲騎乘警 用機車跟隨在後;回分局途中,乙從隨身背包內取出一把兇刀,抵住丙的脖子,丙 停車後仍被猛刺數十刀。甲見狀立即下機車,衝進車內奪取兇刀,但為時已晚,丙 不幸殉職。請詳述本項勤務的嚴重疏失以及正確作法。(20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哲

本案例為真實之案例,其中有多處環節發生重大之缺失,導致不幸,實為血淋淋之教訓: 一、重大缺失:(1)盤查查獲通緝犯,且確認身分無誤後,未依法使用戒具(手銬、腳鐐),亦未搜身。 (2)丙開車押解通緝犯返回勤務處所,車內無同僚協助戒護,丙無法兼顧駕駛及戒護人犯任務。 (3)通緝犯乙以尖刀刺殺駕駛車輛之員警丙,員警甲見狀雖停放機車衝進車內奪取兇刀,但仍不及阻止,是否應即時、大膽使用警械(警槍)。 二、正確作法:(1)於盤查前即應先行回報勤務指揮中心目前執行勤務狀態,確定盤查查獲之人為通緝犯之身分無誤後,回報並請求加派適當警力支援,且警員甲應確實依法將通緝犯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之規 定上銬、並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執行附帶搜索其有無隨身攜帶足以自傷或傷人器物。 (2)不論是因警力不足或其他因素導致員警丙一人單獨前往支援,於押返所前丙應再次確定上銬及搜身有無落實,甲亦應將警用機車停妥於適當位置,陪同丙一同押解通緝犯執行戒護任務, 若甲無主動提及,丙亦應要求甲同行以確保安全。 (3)押解途中,需提高警覺,隨時注意犯罪嫌疑人動態。 (4)若前押解程序皆已落實,應不至於發生乙持刀刺殺丙之情事,亦無使用警械或警槍之情形。

詳解 提供者:cid0418
通緝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警方或利害關係人逮捕之。有關逮捕相關之程序如下: 一、逮捕後應立即搜身、上拷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規定,警方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1. (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於逮捕犯罪嫌移人,得於無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所騎乘之交通工具以及觸手可得之 處所。案例中,甲及丙於逮捕後並未及時附帶搜索,
詳解 提供者:saintbit
依題所述,本案例之疏失分別如下 (一)本案中警員甲盤查到通緝犯乙並立即呼叫請求支援系為正確作法,面對犯嫌時本當依優勢警力確保人犯、員警及案件之安全(即所謂之三安),故本案中員警假呼叫警力支援之方式係正確之作法。 (二)本案中警員甲確認通緝犯乙身分無誤後,未予搜身上銬即令其坐上警用巡邏車之處置係為嚴重疏失,員警處理案件時,均應秉持高度警戒心,以應付臨時突發狀況,本案警員甲確認通緝犯乙身分無誤後,不僅未予搜身上銬,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警方於移送遞解人犯時應注意以下要點與本案嚴重疏分別論述

1.上銬

其目的可以保護執法人員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安全,也能免於被上銬的對象避免有自殺或自傷之虞

2.搜身

除了能從乙身上搜出危險物品而能保護自身人員安全外,也能避免通緝犯將自身所帶的罪證進行湮滅。

3.戒護

不可以讓丙獨自開車,車上應該有人戒護,避免已在攻擊時擔任戒護的假能夠及時制止

詳解 提供者:正妹
本項勤務之嚴重疏失,係一經查獲乙,卻未確實搜身上銬,執行附帶搜索,未落實執勤三安。 本項勤務之正確做法為一經查獲乙當為通緝犯,務必立刻執行搜身上銬,針對乙之刑案前科素行紀錄資料,可採取前銬或後銬之方式,,此案例中,警員丙駕駛警用汽車,警員甲應與通緝犯乙一同坐於警用汽車之後座,警員甲負責看守通緝犯乙。
詳解 提供者:林語柔
未上銬 立即把乙待補
詳解 提供者:boy840628
值班程序 解送人犯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