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真實之案例,其中有多處環節發生重大之缺失,導致不幸,實為血淋淋之教訓: 一、重大缺失:(1)盤查查獲通緝犯,且確認身分無誤後,未依法使用戒具(手銬、腳鐐),亦未搜身。 (2)丙開車押解通緝犯返回勤務處所,車內無同僚協助戒護,丙無法兼顧駕駛及戒護人犯任務。 (3)通緝犯乙以尖刀刺殺駕駛車輛之員警丙,員警甲見狀雖停放機車衝進車內奪取兇刀,但仍不及阻止,是否應即時、大膽使用警械(警槍)。 二、正確作法:(1)於盤查前即應先行回報勤務指揮中心目前執行勤務狀態,確定盤查查獲之人為通緝犯之身分無誤後,回報並請求加派適當警力支援,且警員甲應確實依法將通緝犯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之規 定上銬、並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執行附帶搜索其有無隨身攜帶足以自傷或傷人器物。 (2)不論是因警力不足或其他因素導致員警丙一人單獨前往支援,於押返所前丙應再次確定上銬及搜身有無落實,甲亦應將警用機車停妥於適當位置,陪同丙一同押解通緝犯執行戒護任務, 若甲無主動提及,丙亦應要求甲同行以確保安全。 (3)押解途中,需提高警覺,隨時注意犯罪嫌疑人動態。 (4)若前押解程序皆已落實,應不至於發生乙持刀刺殺丙之情事,亦無使用警械或警槍之情形。
(一)警方於移送遞解人犯時應注意以下要點與本案嚴重疏分別論述
1.上銬
其目的可以保護執法人員或他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安全,也能免於被上銬的對象避免有自殺或自傷之虞
2.搜身
除了能從乙身上搜出危險物品而能保護自身人員安全外,也能避免通緝犯將自身所帶的罪證進行湮滅。
3.戒護
不可以讓丙獨自開車,車上應該有人戒護,避免已在攻擊時擔任戒護的假能夠及時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