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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9612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之要件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我愛阿摩,阿摩愛我2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 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詳解 提供者:JIANG HUI

警察執行職務時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八條使用警械: (一)騷動影響社會治安者。 (二)遭遇非常變故,影響社會秩序者。 (三)拘禁人之脫免、逮捕或犯罪之行為人拒捕脫逃。 (四)警察應守護之處所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遇強暴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遇強暴脅迫時。 (六)持有凶器,經合法告知命其拋棄而拒絕拋棄者。 (七)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Dina

當個補充~

(一)使用警械要件

  1.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需使用警械,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警徽或證件。情況急迫不在此限。
  2. 以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為警械。
  3. 應視條例規定之不同情形使用警棍指揮、警棍制止,或警刀、槍械

(二)使用警械合法判斷

  1. 須符合使用時機 (生命、身體、自由、裝備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
  2. 須符合利益權衡原則(適合性、必要性、比例性)
  3. 須符合注意事項

(三)使用警械注意事項

  1. 需合理使用警械
  2. 使用原因消滅應即停止
  3. 勿傷及其他人
  4. 勿傷及致命部位
  5. 須以達警察任務為目的
  6. 使用警械以警棍為優先
詳解 提供者:簡伸宇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詳解 提供者:boy jack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詳解 提供者:阿拉伯人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可分為以下幾種:

第二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1.指揮交通

2.疏導民眾

3.戒備意外

第三條

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1.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2.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3.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四條

詳解 提供者:廖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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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a234546394
使用警棍,指揮交通,戒備意外 使用警刀警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自身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
詳解 提供者:Howard
某甲意圖為他人媒合性交易而於旅店外之公共場所拉客,而某乙於性交易專區外之 旅店從事性交易,均為警察查獲,惟被處罰人不服裁處。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 規定分別說明甲、乙各應如何救濟?
詳解 提供者:rexlung
應遵守警械使用條例內的規範,注意比例原則(須符合目的、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 依據警械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