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之要件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 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詳解
警察執行職務時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八條使用警械: (一)騷動影響社會治安者。 (二)遭遇非常變故,影響社會秩序者。 (三)拘禁人之脫免、逮捕或犯罪之行為人拒捕脫逃。 (四)警察應守護之處所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遇強暴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遇強暴脅迫時。 (六)持有凶器,經合法告知命其拋棄而拒絕拋棄者。 (七)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詳解
當個補充~
(一)使用警械要件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需使用警械,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警徽或證件。情況急迫不在此限。
- 以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為警械。
- 應視條例規定之不同情形使用警棍指揮、警棍制止,或警刀、槍械
(二)使用警械合法判斷
- 須符合使用時機 (生命、身體、自由、裝備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
- 須符合利益權衡原則(適合性、必要性、比例性)
- 須符合注意事項
(三)使用警械注意事項
- 需合理使用警械
- 使用原因消滅應即停止
- 勿傷及其他人
- 勿傷及致命部位
- 須以達警察任務為目的
- 使用警械以警棍為優先
詳解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詳解
第4條(使用警械原因)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詳解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可分為以下幾種:
第二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1.指揮交通
2.疏導民眾
3.戒備意外
第三條
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1.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2.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3.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四條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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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使用警棍,指揮交通,戒備意外
使用警刀警槍,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自身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
詳解
某甲意圖為他人媒合性交易而於旅店外之公共場所拉客,而某乙於性交易專區外之 旅店從事性交易,均為警察查獲,惟被處罰人不服裁處。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 規定分別說明甲、乙各應如何救濟?
詳解
應遵守警械使用條例內的規範,注意比例原則(須符合目的、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
依據警械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