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提供人民直接參與公共議題表決的程序,並且對於政府提出的政策決定持反對或是贊成的意見,將會對政策之去留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其中公投又分為強迫性公投、選擇性公投、諮議性公投及拘束性公投。
公民投票的贊成與反對
贊成公民投票施行之認為:
(1)公民投票可確保民眾直接用選票表達意見的自由及權利
(2)使民意透明公開,較不容易被有心人士扭曲民意
(3)為民權主義思想之落實。
反對公民投票施行之認為:
(1)易落入多數決暴力的桎梏中
(2)常淪為民選官員操弄甚或是由此而煽動民眾之手段
(3)將複雜的政策問題簡易化,因舉行公投的議題,常是需要多方面考慮之複雜性不同面相的議題,如將之列為單純反對贊成的公民投票的話,恐會過分簡化該議題的重要性
(4)需耗費大量人力,成本不易控制,花費較高
投票乃人民最常參與政治的途徑之一,其目的在於履行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
包含正副總統及公職人員的選舉、罷免,以及對於法律或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
其中,創制、複決的機制即稱之為「公民投票」,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公民投票的意涵:
1.目的:落實憲法中主權在民原則,以直接民主的理念,表達人民對政策或法律的立場。
2.內容:
(1)全國性公投包含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2)地方性公投包含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地方自治條例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3.限制:
(1)薪俸、人事、預算、租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標的物。
(2)原則上年滿18歲,居住在中華民國或各地方自治團體滿六個月以上,方能參與公民投票。
4.門檻:
(1)有效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即為通過。
(2)若無通過,則兩年內不得再提起相同的創制或複決案。
(二)贊成公民投票的理由:
1.落實憲法中的主權在民。
2.採用直接民主的模式,並在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情況下,反應出真實的民意趨勢。
3.符合多數決的民主政治原則,並且提供法律或政策的正當性。
4.不受代議士的私益影響,可彌補代議民主的不足,且供政府制定政策方向之參考。
(三)反對公民投票的理由:
1.並非所有公民皆具有政治知識及素養,致使部分公民係以黑白猜方式進行投票。
2.許多標的是屬於原則性的創制、複決,即使通過,政府亦可能不予採納。
3.耗費成本較高,無法經常性舉行。
4.對於議題的態度,並非只有支持、反對兩種選擇,且尚無考慮到態度的強弱。
綜上所述,公民投票泛指對於法律或重大政策予以創制或複決,
在公民投票法中有規範其目的、限制、內容即門檻。
然而,公民投票法有贊成及反對的觀點,未來是否實施則仰賴立法者及執政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