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復式司法主要內涵如下:
以社會的角度探討犯罪而非以法律的角度探討犯罪,目標是使社區(社會)、加害人、被害人等三者回復的三贏為目標。
盡量地回到犯罪前的模樣。
社區、加害人、被害人三者都要共同參與。
修復式司法的實行方式:
加害者、被害者協調計畫:要在安全的地方實施,並討論出可行的回復計畫。
社區補償委員會:由受過訓練的社區居民和加害者一起討論,討論出合理可行的補償計畫。
家庭團體會議:受到犯罪影響的人都要起以參加,加害者被害者的家屬都要一起參與討論。
審判圈:印地安的傳統儀式。
基礎理論:
和平建構主義:避免弱勢遭到司法不公平的待遇,對現行司法的不滿與反抗,目標是和平與正義。
標籤理論及明恥整合理論:避免正是司法的干預,再整合等。
基本原則:
以社會衝突的角度來探討犯罪而非以法律的觀點探討犯罪。
以社區、加害者、被害者三者回復為目標。
目標是和平及福祉。
犯罪處置應該是由社區處置,非由司法來處置。
二、與應報式司法的差異。
犯罪後處遇機構:
應報式司法:正式司法機構。
修復式司法:社區處遇
處遇目標:
應報式司法:犯罪者應受到正式的司法處罰。
修復式司法:社區、加害者、被害者三者應回復到犯罪前的模樣。
處遇手段:
應報式司法:由正式司法機構進行處罰。
修復式司法:由社區、加害者、被害者三者共同協調出合理可行的回復補償計畫。
三、修復式司法可能面臨的挑戰。
無法有效的嚇阻犯罪。
無法確實的矯治因生心理異常導致犯罪的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