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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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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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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2339
科目:海巡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82339
科目:
海巡法規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近年來中國大陸抽砂船屢屢越界到我海域違法作業,海岸巡防機關實施 海上巡邏勤務,在金門、馬祖等海域屢有查獲中國大陸抽砂船盜採砂石 案件。請問針對中國大陸越界抽砂船,海岸巡防機關取締執行法規的適 用有那些?在禁止、限制水域越界抽砂,海岸巡防機關的執法作為為 何?如果查緝水域在距岸 2 海里,如何裁罰其依據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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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會飛的貓還是貓
金門 馬祖是使用土石採取法不是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36條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