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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專技普考_專責報關人員:關務法規概要(包括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34927
科目:關務法規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進口貨物之報關,關稅法有無期限之規定?如有違反,納稅義務人有何責任?海關 可為如何之處置?(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Amy
運輸工具進翌日起15日內報關(16)=》滯報費(73)=〉96
詳解 提供者:Amy
進口貨物應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申報。 船公司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報關期限」之認定,未實施通關自動化單位及「未連線者」,以報單遞交海關完成收單手續之日期為準。「連線者」,以訊息傳輸送達通關網路之 日期為準。出口及轉運貨物,認定方式相同。 進口貨物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不依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台幣二百元。上述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