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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14683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醫師法第 14 條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事項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ozf1118

第14條(藥劑交付應註明事項)【相關罰則】§29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詳解 提供者:我是榜首
醫師法第14條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是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職業醫療機構名稱或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