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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運輸營業:鐵路法#76878
科目:鐵路◆鐵路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鐵路法明文規定,鐵路機構應訓練及管理所屬從業人員,請詳述之。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trista

鐵路法

第 34 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 34-1 條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56-4 條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行車規則

第 3-1 條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及管理,並訂定值勤作業規定。前項值勤作業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

第 3-2 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

一、就醫須知。

二、用藥須知。

三、血壓管理。

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

第 3-3 條

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其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

第 3-4 條

行車人員值勤過程中如因身體不適影響勤務之執行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之運轉調度、人員更替或醫療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停止執行勤務,以維行車安全。 

詳解 提供者:倫

簡字請忽略
詳解 提供者:蔡瑞騰
根據鐵路法第56-4條規定:
(一)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二)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三)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小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