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20 分)
張三於 2016 年 11 月 3 日,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下稱張三案),其說明
書所載技術內容為 A、B 及 C,請求項所載技術內容為 A,自申請日起 18 個
月後被公開。
甲案:申請人為張三,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8 日,請求項所載技術內
容為 B。
乙案:申請人為李四,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3 日,請求項所載技術內
容為 C。
丙案:申請人為李四,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11 日,請求項所載技術內
容為 B。
丁案:申請人為張三及李四,申請日為 2016 年 11 月 18 日,請求項所載
技術內容為 C。
上述甲、乙、丙及丁案之說明書所載技術內容均為 A、B 及 C,且於無其他
核駁理由之情況下;試問,甲、乙、丙及丁案分別與張三案比對,是否會准
予專利?並請分別說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