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一殺人案判決書(台中高分院台中后豐案再更二審判決/112 年
度再更二字第 23 號),其判決意旨內文略以:「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第 301 條第 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
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
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請回答下列兩個問題:
(一)何謂「直接證據」、「間接證據」?(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