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題庫

【非選題】
二、 甲、乙、丙三人從台中北上到台北, 與 A、B 聚餐, 晚餐後並且到酒店續攤。出了酒店後, 到停車場談聯合開發生意, 起了口角, 甲竟然就開槍射 A, 沒有打中, A 的同夥 B 就奪下甲的手槍, 並朝向甲射擊, 打到甲的胸部, 頓時甲倒在地血泊中哀嚎。此時, A、B 就落荒而逃, 並將手槍丟入排水溝中。
乙、丙見狀, 就趕緊將甲送往醫院, 而醫院的值班護士丁, 就趕緊幫甲做急救, 在當時, 丁也聽到甲乙丙的述說內幕經過, 包括很驚人的內幕。由於涉及殺人案件與不單純的案情, 很快為媒體所關注。 而檢警單位, 為了追查此起殺人案件, 就將甲、乙、丙與 A、B 均列為犯罪嫌疑人, 並以「重罪」作為羈押此五人的理由, 然甲、乙、丙與 A、B、及其辯護人, 均認為檢方申請羈押的理由有問題, 尤其是 A 與乙、丙, 認為渠等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 充其量, A 只是被害人; 乙、丙只是第三人, 或是證人。對於此,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對於 A、乙、丙的羈押, 應採如何標準來認定?
而在偵查程序, 護士丁被傳訊當證人, 是否要經過甲的允許, 才能說出其所聽到的不單純案情內容? 護士丁是否得在對於乙、丙為被告的案件中, 亦行使拒絕證言權? 設若護士丁, 未經過甲、乙、丙的允許, 而為證言, 在偵查、審判上, 對於此項證言證據, 應該如何的爭執與解決? (本題占 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