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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行政法
二、 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 市房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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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二、 A 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 其中第 15 點第 1 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 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 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⑴獨棟建築⑵外觀豪華⑶地段絕佳⑷景觀甚好 ⑸每層戶少⑹戶戶車位㈦保全嚴密㈧管理週全」。某甲於 A 市有房屋數戶, 經 A 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 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問: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 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 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第 10 條第 1 項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第 11 條第 1 項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 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題組】
⑴ A 市政府訂定「A 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 第 1 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 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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