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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690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16 歲的甲因繼承取得 A 地所有權。某日,甲之父親乙因所經營的公司週 轉不靈,即與丙達成買賣 A 地之合意,並由乙代理甲與丙在地政士事務 所簽訂系爭契約,丙隨即付清價金,然未辦妥所有權移轉之登記。5 年 後,丙請求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主張該契約無效。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da

Q:違反1088條2項規定之效力如何?即非為子女之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之效力

1088條2項之處分行為,係指物權行為,而不及債權行為,合先敘明。

(一)無效說: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中的效力規定,無效
(二)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父母因利益衝突而不具有代理權,應由未成年子女承認,始生效力。[類推170]
(三)有效說: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不應認為物權處分無效。此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544委任之規定,對未成年子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可以保護交易安全,亦可兼顧未成年子女利益。


爭點有點冷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