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違反1088條2項規定之效力如何?即非為子女之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之效力1088條2項之處分行為,係指物權行為,而不及債權行為,合先敘明。(一)無效說:此規定為強制規定中的效力規定,無效(二)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父母因利益衝突而不具有代理權,應由未成年子女承認,始生效力。[類推170](三)有效說: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不應認為物權處分無效。此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544委任之規定,對未成年子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可以保護交易安全,亦可兼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爭點有點冷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