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後住在臺北市多年,因感情不睦,遂協議離 婚。關於二人離婚後是否仍對他方負有扶養義務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 適用法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法規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50 條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 57 條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