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時,列報外銷佣金支出一筆為營 業費用,雖有匯款紀錄供查,但未提出支付佣金之原始憑證,以為證明。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該筆款項,是否確實用於支付佣金尚有疑義,於依職 權調查相關證據,並踐行相關程序後,仍難以認定 A 公司確有支付該筆 佣金之事實,故剔除該筆營業費用,並依經剔除後相應增加之金額,核 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試問:稅捐稽徵機關得否逕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 第 1 項之規定,按上開補稅金額,對 A 公司處以罰鍰?理由何在?請自 A 公司上開補稅金額是否即等同於所漏稅額以及上開行為是否具備主觀 責任要件之觀點,分別立論。(30 分)
參考法條 所得稅法【107 年 2 月 7 日修正】
第 110 條第 1 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 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