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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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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9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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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94742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94742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A 寺廟住持甲,在附近道路旁不知由何單位設置,卻侵入路面上空之「道 路指示牌」下緣,擅自另豎立「A 寺廟」橫式招牌,市公所未向縣政府 報拆。某日深夜乙騎車未注意占用路面的道路指示牌而撞上,身體朝指 示牌下方二支鐵欄杆中間方向衝入,頭部撞擊欄杆上的「A 寺廟」違規 招牌,送醫不治。試問:乙之父母丙、丁二人得如何請求賠償?(25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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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喵喵
丙丁請求權基礎:
1民法第192條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僅限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
2.民法第194條第3項、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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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小香